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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樂學院領導班子民主決策制度(新修訂)

日期:2015年02月10日 作者: 來源: 點擊率:

為進一步加強音樂學院領導班子建設,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,加強我院工作的民主化、規範化、科學化,為我院教學、科研和管理工作提供堅強有力的制度保證,推動我院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,特制定本制度。

1、嚴格遵守組織紀律,完善組織工作程序,凡需組織集體決定的事項,如:組織發展、評先表優、年度考核、組織推薦等項工作,必須召開黨委、黨支部或相關會議集體決定。

2、凡需上報上級機關的重大事項,影響或涉及全院利益的重大問題等,必須由院黨政聯席會議審議決定。

3、堅持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,領導班子成員個人分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,要主動提交領導班子會上讨論研究,不擅自作主,不越權表态。

4、院黨政聯席會議在必要時,擴大到與研究問題有關的人員參加。議題由黨委書記、院長根據工作分工,收集并提交院黨政聯席會議讨論,班子成員應就各自分管業務中需要提交研究的問題提出讨論。

5、凡涉及重大事項,要按照有關程序,廣泛聽取教職工生的意見,集思廣益,做到真正意義的民主決策,必要時提交院民主管理大會讨論通過。

6、不搞臨時動議。确因緊急情況需臨時提交會議讨論的,在準備好意見、并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條件下,方可提交會議讨論。

7、不能私下散布不同意見。對經集體讨論已經決策、決定的事項,個人可以保留不同意見或通過組織程序反映,但不能私下散布。

8、任何與會者不得私下透露會議讨論的具體情況。非經主要領導授權,與會者不準向當事人洩露會議内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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